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在天津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法人组织。产研院是我市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开展产研院的认定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研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产研院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组织。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天津,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
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2.建立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开展创新链后端研发活动。符合我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四)申请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五)应具备的研发条件:
1.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20%(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3.已入驻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六)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申请单位上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占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70%以上,且近两年新增注册在天津市的衍生企业数量达到2家(含)以上。
(七)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申请单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
第五条 产研院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市科委发布征集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请条件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材料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科委。
(三)评审。市科委制定认定标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及认定。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通过,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产研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七条 经认定的产研院,有效期为3年。认定有效期内,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认定的产研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衍生孵化、创新人才/团队集聚、运营管理等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第十条 绩效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经认定的产研院根据相关要求,报送绩效证明材料。
(二)考核。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
(三)奖励。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特别优秀的)可突破奖励补贴上限。
第十一条 产研院发生更名、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报告。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产研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产研院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对取消产研院资格的,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起享受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参与产研院认定和绩效考核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单位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天津市产研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期将视实施情况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