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
后评估工作报告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进行了后评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为《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该文件经2013年11月2日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11月6日以市科委文件印发。
(二)评估目的
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六个方面标准,对《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判断是否实现了制定目的,是否需要继续施行、修订或者废止。
(三)评估过程本次后评估工作采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自行评估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牵头负责,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评估工作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意见
《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履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规定程序,总体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符合合法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结构划分合理,各条款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
(三)协调性评估意见
经评估,认为该文件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意见
经评估,该文件制定的具体措施符合工作实际、易于操作、便民高效。
(五)技术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施行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意见
该文件施行以来,对引领和带动我市科技人才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暂未发现问题。
三、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由于文件中明确相关工作期限至2020年,同时全市人才计划整合后,此计划已被整合取消。经研究,认为此文件应予以废止。下一步,我局将启动文件废止程序。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8日